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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陈某对被申请人张某投资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陈先生的母亲通过朋友结识了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2021年4月9日陈先生同甲公司签订了香香餐馆《合伙人投资协议书》,约定陈先生向香香餐馆投资10万元。2021年4月10日陈先生母亲转给张某10万元。在协议签订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一直声称陈先生所投资的香香餐馆连续亏损,迟迟不予分红。经陈先生了解,甲公司将陈先生投资的10万元根本没有用于香香餐馆的经营使用,陈先生认为甲公司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故陈先生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陈先生与甲公司签订的“香香餐馆《合伙人投资协议书》”;2.甲公司立即返还投资款10万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给付日);3.甲公司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于2020年6月18日以个人名义投资设立香香餐馆并进行个体经营,登记为个体工商户。2021年4月9日,为投入更多资金,香香餐馆个体业主张某以其控股90%的甲公司的名义与陈先生签订了《合伙人投资协议书》,约定陈先生投资10万元,投资经营项目为香香餐馆,并取得香香餐馆10%投资份额以及获得店面净利润10%的分配权利。合同签订后,陈先生的母亲代陈先生于2021年4月10日前通过微信转账和POS机向甲公司支付了10万元。但甲公司收到陈先生的10万元投资款后并未用于香香餐馆经营,而是被张某转给案外人何女士。陈先生于2021年4月份投资后,通过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微信联系了解其投资项目经营状况,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于2021年5月15日开始,以微信方式陆续向陈先生发送了香香餐馆4月至8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库存现金明细账》《收支明细表》《费用明细表》。香香餐馆除2021年5月份盈利13,856.09元外,其他月份(4月份、6月份至10月份)均亏损,截至10月底,香香餐馆累计利润为(亏损)-135,295.50元。陈先生直至申请仲裁时没有获得投资的利润分配。

【争议焦点】

(一)《合伙人投资协议书》效力问题;

(二)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三)关于利息请求问题。

【裁决结果】

(一)陈先生与甲公司订立的《合伙人投资协议书》自2021年8月21日解除;

(二)甲公司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陈先生返还投资款10万元及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投资款实际返还之日止,以尚欠投资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陈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合伙人投资协议书》效力问题。陈先生与甲公司签订的《合伙人投资协议书》系香香餐馆业主张某在其个体经营的基础上,为吸收新的投资,以其控股的甲公司的名义与陈先生订立的关于投资、投资用途以及利润分配的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生效。该协议虽然以合伙名义订立,但对外并未形成香香餐馆的合伙经营形式,《合伙人投资协议书》订立后,香香餐馆也没有按协议变更登记为合伙,仍为张某个体经营形式,因此陈先生与甲公司基于《合伙人投资协议书》形成的投资与分成的关系仅为当事人之间内部关系,香香餐馆对外关系仍为张某个体经营并个人承担无限责任,陈先生与甲公司可以根据《合伙人投资协议书》约定向对方主张权利。

(二)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伙人投资协议书》约定,陈先生以资金方式出资10万元用于香香餐馆经营,并以此取得10%净利润分成的权利,陈先生投资10万元是其主要义务,以此投资获得10%利润分成是其主要权利,也构成影响合同目的的主要内容。但对陈先生投入的10万元资金,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香香餐馆店主的张某擅自将陈先生的10万元投资款用于其私人用途,违反《合伙人投资协议书》约定的用途,违背陈先生的投资目的,构成根本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甲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陈先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自2021年8月21日陈先生仲裁申请书送达甲公司时,《合伙人投资协议书》即告解除。合同解除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陈先生可以请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陈先生请求甲公司返还10万元投资款损失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三)关于利息请求问题。《合伙人投资协议书》于2021年4月9日签订后,陈先生于2021年5月15日收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通过微信发送的香香餐馆四月份的《财务报表》,应当知道其投资10万元并未用于香香餐馆资本,但直到2021年8月21日才以此事由提出解除合同,其自身对于解除合同前的损失存在一定过错,故仲裁庭对于其主张的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8月20日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投资款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LPR标准予以支持。

【结语和建议】

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合同双方之间就产生了约束力,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一方已达到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广大市场主体应加强法律意识,即使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己方依然要承担一定的减损义务,避免损失扩大,否则最终可能由自己来承担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