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3日,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为“一种带有拉拔旋转式手柄的熔断器”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2016年5月11日取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521091713.X;权利要求1为:一种带有拉拔旋转式手柄的熔断器,包括壳体,所述壳体内设有用于放置熔管的手柄部,所述手柄部的两端分别与壳体内的电元件电连接,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部与壳体可拆卸固定连接,所述壳体上设有供手柄部嵌设的凹槽,所述手柄部的两侧设有滑块,所述凹槽的内壁上设有供滑块来回滑移的滑槽,所述滑槽的两端设有用于防止滑块滑移的限位部,所述限位部包括设于滑槽两侧的限位块,所述限位块上设有用于导向滑块滑移至限位部内的第一楔形面,所述第一楔形面上的斜面由凹槽的开口端朝向凹槽的底部向下倾斜设置,和导向滑块滑移出限位部的第二楔形面,所述第二楔形面上的斜面由凹槽的底部朝向凹槽的开口端向上倾斜设置。即案涉专利。
2020年9月,申请人向温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纠纷处理请求。温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立案受理决定,对被申请人厂区进行现场调查,并查封案涉用于销售的产品24000多只(以下简称“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为一种带有拉拔旋转式手柄的熔断器,熔管放置于手柄部,手柄部的两端分别与壳体内的电元件连接,手柄部两端设有滑块。壳体两侧设有与滑块相对之凹槽,凹槽近端侧位置具有相对之两凸点,所述凸点呈类圆弧状,可起到限制手柄自由移动之效果。申请人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2.3.4所载明的全部技术特征,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给申请人经济损失,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30万元(人民币,下同),同时停止侵权行为。
后双方当事人共同签订仲裁条款,约定由温州仲裁委员会管辖。故申请人根据仲裁条款向本委申请仲裁,形成本案。
【争议焦点】
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具备专利权利要求1.2.3.4所载明的全部技术特征?
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是否侵犯申请人专利权的问题
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为一种带有拉拔旋转式手柄的熔断器,熔管放置于手柄部,手柄部的两端分别与壳体内的电元件连接,与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滑槽两侧是否存在“凸点”,若存在“凸点”其是否属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限位块”,从而是否落入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的表述为:……所述滑槽的两端设有用于防止滑块滑移的限位部,所述限位部包括设于滑槽两侧的限位块,所述限位块上设有用于导向滑块滑移至限位部内的第一楔形面,所述第一楔形面上的斜面由凹槽的开口端朝向凹槽的底部向下倾斜设置,和导向滑块滑移出限位部的第二楔形面,所述第二楔形面上的斜面由凹槽的底部朝向凹槽的开口端向上倾斜设置。
被控侵权产品在壳体设有凹槽,根据浙江华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浙华证[2021]知鉴字第212号《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书》,凹槽开口端侧滑槽面上设有“结构为两侧设有斜面,中间凸起”的结构件即争议的凸点,凸点间的间隙小于手柄部的滑块直径,可以起到限位作用,因此“涉案产品存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限位块的特征”。
仲裁庭认为,虽然被申请人主张“被控侵权产品滑槽面即使设有凸点……并未出现……案涉专利权利要求1的限位块上的第一楔形面与第二楔形面的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斜面结构与专利权利要求1及附图中描述的“楔形面”的确存在角度差异,但是这种差异并不能造成结构功能上的实质区别,二者在产品中产生的效果基本相同,实现手段即“两侧设有斜面,中间凸起”之结构基本一致,故被控侵权产品壳体凹槽开口端侧的“凸点”即为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限位块”技术特征的等同特征。因此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侵害申请人实用新型专利权。故此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停止侵权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赔偿金额的确定问题
申请人未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申请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具体证据,要求由仲裁庭依法酌情确定被申请人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含维权费用)。仲裁庭在考虑被申请人于温州市知识产权局对被申请人厂区进行现场执法发现侵权产品24000多只(订单数量为30000只,按申请人陈述的产品单价计算,现场产品价值约为210000元)、申请人为维权发生费用支出等情况的基础上,确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5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结语和建议】
判断是否落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往往需要还需综合考虑结构功能上是否有实质区别,在产品中产生的效果是否基本相同,实现手是否一致。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应关注市面已有的类似产品,应注意产品构造、功能、技术特征等方面的创新问题,避免产品侵害已有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