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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吐鲁番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张某某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进行仲裁案

2021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因需资金向申请人张某某借款100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15.4%,至该借款还清为止。产生纠纷由吐鲁番仲裁委员会仲裁。借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并未向申请人张某某归还借款本息。故申请人张某某向吐鲁番仲裁委员会申请依法仲裁。

申请人张某某提出如下仲裁请求:1、依法仲裁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偿还申请人张某某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5120.00元(2021年1月22日至4月22日),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合计:125120.00元。2、依法仲裁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给付自裁决之日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3、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等相关费用。

【争议焦点】

申请人张某某请求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支付20000.00元违约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向申请人张某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

二、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向申请人张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0元的利息5120.00元。

三、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承担自裁决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

四、驳回申请人张某某的其它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履行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所以合同的履行是关键,订了合同如果不能履行,那么就会落空,为更好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就要按双方约定全面、诚信履行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率问题是借款合同的核心问题,这条是考虑到我国民间金融风险增加,为保证民间资金良性循环,融通、流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而出的规定。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应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2021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向申请人张某某出具的《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理应按约定履行。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张某某按约定要求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归还借款本金,承担逾期还款利息并无不当。同时,申请人张某某在已经按民间借贷最高限年利率15.4%主张了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承担借款逾期利息的同时,又继续要求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某《借据》第四条:“如违约不能按期限全额还款,需承担借款总金额月20%的违约金”的约定,要求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承担借款总金额月20%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请求。申请人张某某在已按最高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息最高限主张了权力的情形下又要求向被申请人李某某、张某承担借款总金额月20%的违约金,显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本委不予支持。

民间高利贷不正确的借贷方式严重影响了社会金融秩序。由于民间高利贷普遍存在,利率高于国家借贷利率的规定,有的甚至高于银行利率的几十倍,部分自然人更加愿意将自己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以收取高额利息,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民间高利贷的不正确的借贷方式也严重影响了我国正常司法程序,作为高利放贷者在采取非常手段无法达到自己的目的时,会用不正当的行为通过诉讼或仲裁扰乱正常的司法程序。因此,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的借贷行为都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