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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益阳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物流公司对被申请人某承租人租赁挂靠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2013年2月27日,申请人(出租人)与被申请人(承租人)签订了《租赁挂靠合同》(PY201300227-1号),合同约定:由承租人租赁欧曼牌货运车辆一台,车牌号码为湘AXXXX,出租人为该车辆的所有权人;租赁期限为24个月;租赁费为10336元/月;车辆保险由出租人投保,且为保险受益人;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将租赁物过户至承租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如不能过户,承租人需挂靠出租人名下,则需承担200元/月的管理费;车辆违章消除、年检检测、过户等权利义务条款。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缴纳了相应押金,申请人将车辆交付被申请人使用营运,被申请人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租赁费的义务,但没有在合同期满后将租赁车辆交付给申请人,租金有拖欠现象,亦未给付200元/月的管理费。且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将租赁车辆转让给他人使用或擅自自用,造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另查明,申请人系具有从事货物运输资质的合法企业,而被申请人不具备货物运输的资质。申请人根据被申请人对欧曼牌车辆的选择,将湘AXXXX货运车辆提供给被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利用申请人的资金与资质,将车辆挂靠于申请人名下从事运输业务,双方已形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申请人请求裁决:1.裁决二被申请人按合同缴清租赁挂靠车辆费用共计15000元;缴清租赁滞纳金27279元;2.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车辆挂靠关系;3.裁定被申请人个挂靠在申请人单位的车辆安装《道路运输安全法》规定,消除所有违章、完成年度安全检测,并从申请人单位转户,在转户之前按合同约定缴纳5000元/台的保险押金;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被申请人未到庭。

【争议焦点】

1.案件的类型,双方的主合同名为《租赁挂靠合同》,理应按租赁合同或者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适应相关法律。

2.单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

3.消除违章,办理年检是出租人(或所有权人)的义务,还是承租人的义务。

4.承租人是否有义务向出租人支付保险金。

5.管理费的收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裁决结果】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租赁挂靠合同》裁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由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申请人管理费15000元

(三)由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申请人将湘AXXXX车辆过户至被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程璐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租赁挂靠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但合同中约定:由被申请人消除违章、办理年检的条款,系违反我国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规定,因消除违章,办理年检是车辆所有权人或车辆经营者的法律义务,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不能转移或者转让,故该条款系无效条款,但不影响合同的整体效力。

《中国人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申请人在合同期满后擅自将车辆转让给他人或自用,且未及时交纳管理费,属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申请人可解除合同。

《中国人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其义务,故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方式为双方另行约定200元每月的管理费。

《中国人共和国民法典》第757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双方已约定租赁期满后应当过户被申请人,故申请人要求过户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共和国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申请人显然不是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故对其要求支付保险金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31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申请人作为货运车辆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车辆进行检测,并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故对其要求被申请人进行年检的请求不予支持。

【结语和建议】

本案系申请人将车辆租赁给自然人运营,而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引起的系列支持案件,其主要原因是承租人在合同期满后,将运营车辆擅自转让给他人或自用,导致出租人无法对车辆进行有效管理或控制,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而出租人也疏于管理。必须加强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作为企业经营者,应当在合同履行期间,严格车辆管理制度,特别是在合同期满的2个月内掌握车辆的动态与行踪,通过GPS定位一旦发现有不正常的行动轨迹,立即采取措施蒋车辆收回。同时对此挂靠行为应引起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应进行信息共享,对 违规违法行为严重重罚,将安全隐患消失在萌芽状态,以及维护人民大众的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