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13日,申请人李某某分别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及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申请人将其从被申请人处以186323元价格购买已备案在其名下的某广场2#02074号商铺出租给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 同日,就该商铺双方签订商铺回购合同,合同约定:自租金起算日起第十一年,申请人如愿意放弃涉案商铺,在此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回购申请,被申请人愿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款的120%即223588元价格进行回购。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2日向被申请人递交了书面回购申请表,被申请人已盖章确认,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回购,被申请人一直以没钱为由拒绝回购。因涉案商铺一直由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经营管理,双方已不需要办理任何交付手续。 故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按照商铺回购合同约定的价格223588元进行回购;2、仲裁费等因仲裁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答辩称:请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决。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按照商铺回购合同约定金额223588元支付申请人回购款。
【裁决结果】
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铺回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铺回购合同应当依法履行,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金额223588元进行回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故裁决:被申请人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李某某支付商铺回购款223588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限例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了违约的基本形态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
【结语和建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等。 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有:恶意不履行、因故不履行、履行不当。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支付违约金,(4)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