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日,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达成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由第二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同时约定如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支付利息。该合同到2018年3月17日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合同生效后,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借款20万元,第一被申请人收到该款后,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主动偿还,造成违约,第二被申请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向本委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一、裁决第一被申请人立即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第二被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本案仲裁费用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
2.本案是否涉及非法集资犯罪?
【裁决结果】
1.驳回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2.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本案中,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在未经有关金融机构批准的情况下,以高息存款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申请人为集资参与人之一,其主张的民间借贷行为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涉及的刑事案件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9条规定,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仲裁庭认为应驳回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结语和建议】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民间借贷出借人出借款项陷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可以通过刑事案件相关程序,比如追缴、追赃、退赔等方式追偿以保护其受损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