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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宁波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某物业公司对被申请人某自然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A物业公司于2016年1月1日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A物业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向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实际于2019年4月30日退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多层综合服务费0.4元/平方米/月;公共设施费1.5元/平方米/年。B某、C某为某小区业主,住宅面积91.03平方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0日,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为B某、C某共同所有;2017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30日,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为B某单独所有。A物业公司已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B某、C某未按约定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0日止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121元,公共设施费37元,合计158元;B某未按约定支付拖欠的从2017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897元,公共设施费280元,合计1177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请求支付物业综合服务费的标准是否明确、正当、合理?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A物业公司于2016年1月1日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A物业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向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实际于2019年4月30日退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多层综合服务费0.4元/平方米/月。B某、C某为某小区业主,住宅面积91.03平方米。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0日,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为B某、C某共同所有;2017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30日,案涉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为B某单独所有。A物业公司的请求符合约定,仲裁庭予以支持。但是,物业公司收取的公共设施日常维修费,系基于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中因承担房屋共有部分和公共设施日常养护责任而单独向业主收取的费用,该费用需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在物业公司退管后,应向业主(业委会)移交该款项,现A物业公司在退管二年半后仍主张该费用,缺乏依据,仲裁庭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结语和建议】

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其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和物业费的区别:物业费主要包含的是日常的维修费用,如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公共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不得挪作它用,当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通常来说,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是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并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也就是说,这笔资金业主是接触不到的。一般小区会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后公共维修金就会转到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管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