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某

金某某不服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及司法部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应诉案

被告:北京市司法局

被告:司法部

原告认为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处理答复和司法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1.原告对某鉴定机构“转院问题在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责任程度为同等程度”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2.原告对某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对某医院病历材料不予记载、不予评价持有异议。3.北京市司法局所作答复及司法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未对鉴定意见书的上述违法问题予以纠正。

被告北京市司法局辩称:1.北京市司法局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具有依法受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并调查处理的法定职责;2.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答复程序合法;3.北京市司法局作出的投诉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鉴定机构从法医学专业层面就被鉴定人转院前后的病情分析,评价转院对其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供法庭审理参考并无不妥。原告对某鉴定机构“转院问题在被鉴定人损害后果的责任程度为同等程度”以及鉴定意见书对某医院病历材料不予记载、不予评价持有异议,属于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不属于司法鉴定投诉受理范围,因此,被告建议申请人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法律途径解决并无不妥。

被告司法部辩称:被告司法部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的理由不成立。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北京市司法局针对原告投诉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作出了被诉答复,被诉答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司法部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金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投诉是否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投诉受理范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根据上述规定,对鉴定意见的异议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受理范围。

本案中,原告就鉴定意见书对某医院病历材料不予记载、不予评价的投诉,不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的受理范围。被告北京市司法局建议其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和法庭庭审、质证、辩论等法律途径解决并无不妥。

【裁判结果】

经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