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朴某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及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应诉案

原告:朴某某。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以下简称区司法局)。

被告:北京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

第三人:某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刘某某。

2013年7月18日,朴某某和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该所律师刘某某作为其民事纠纷再审案的代理人。2015年4月27日,朴某某向区司法局投诉某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刘某某,投诉理由是律师刘某某存在不及时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证据材料等不尽职代理行为,导致案件拖延错过了法律救济机会,请求区司法局严惩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015年5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投诉处理答复,答复主要内容为:律师不及时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证据材料等不尽职代理的行为处理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属于行业规范处理范围,因此将该案移交朝阳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区律协)处理,被申请人将依法对该案进行监督、指导。

原告因不服区司法局投诉处理答复,向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市司法局作出维持投诉处理答复的复议决定。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1.被告区司法局作出的答复和市司法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2.请求撤销被告区司法局答复中所称“投诉人于2015年4月27日到我局进行投诉,经调查核实,律师不及时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证据材料等不尽职代理的情况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处理,属于行业规范处理范围,因此将该案移交给律协处理,我们将依法对该案进行监督指导”的答复;请求撤销被告市司法局的复议决定。

被告区司法局辩称:区司法局依照职权和法定程序受理了原告的投诉,对被投诉人进行了调查,并在期限内作出答复送达投诉人。同时,被告督促整改了本案的后续处理情况,履行了监督、指导职责。

被告市司法局辩称:市司法局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关于律师存在不及时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证据材料等不尽职代理问题,被告区司法局将其移交区律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个人会员不及时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省、自治区、设区市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根据上述规定,律师在代理案件中不及时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证据材料等不尽职代理问题,属于行业惩戒范畴,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本案中,被告区司法局收到原告投诉后,向原告和被投诉人进行了调查,认为朴某某的代理律师有涉嫌不及时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证据材料等不尽职代理的问题,该行为不构成应予以行政处罚的事项。因此,被告区司法局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将该案移交区律协处理并告知原告的做法并无不妥。

【裁判结果】

经审理,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朴某某的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朴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人上诉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