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

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律师执业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应诉案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

原告因与某能源开发公司、某银行股份公司北京某支行(以下简称:某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律师刘某某作为某支行的代理人参与诉讼。2015年3月,某支行因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对某能源开发公司、某支行的起诉,某支行于2015年9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经法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某支行申请撤回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作民事裁定书,案件终结。

后原告向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司法局举报律师刘某某,被告经过调查作出答复。原告因不服该答复,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1.律师刘某某假冒某公司名义伪造撤诉和撤销一审判决虚假事实,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法院正常裁定。2.律师刘某某存在借撤回上诉,同意执行一审法院判决承担50%赔偿责任为圈套,诱使原告上当被骗作出错误表示,骗取签名的欺诈行为。3.被告朝阳区司法局调取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人某法官出具的证言,未加盖法院公章,程序不合法,证言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作出的答复程序不合法。

被告辩称:1.原告提供的4份《撤诉申请》中,相同的部分为法院名称、案件当事人及案由,因为是同一案件,所以法院名称、案件当事人及案由应当是一致的,不能由此证明刘某某律师存在伪造《撤诉申请》的行为。2.原告对《撤诉申请》上的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签字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结合案件承办法官的陈述及李某某出具的5万元收条,原告主张其被骗取签字的证据不足。3.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根据被告出具的调查函要求,手书相关被调查情况,并签字。被告就上述内容与该法官进行了电话核实确认。案件承办法官所述内容与律师刘某某的叙述相互印证,原告亦未能提出相应证据予以反证,故被告对原告的相关举报内容不予支持。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举报律师刘某某存在借撤回上诉,同意执行一审法院判决承担50%赔偿责任为圈套,诱使原告上当被骗作出错误表示,骗取签名的行为是否属实。根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并结合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陈述,涉案撤诉申请上“李某某”的签字,系李某某本人所写。对此,李某某虽主张是因为法院已经作出了撤诉裁定且加盖了法院公章,所以不得已才签的字,但其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无法认定李某某的签字系被欺骗诱导所致。

本案中,被告为查明事实,调取了相关案件的卷宗材料,并向相关案件原审法院及具体承办法官发函调查,核查相关内容,全面履行了调查义务。在证据方面,注重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以调查获取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履行了司法行政职能,并最终获得法院判决的支持。

【裁判结果】

经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原告未上诉,案件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