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院撤销不起诉决定公开答复会案

2017年7月,广东省惠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申诉人钟某不服该院对黄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请求该院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举行公开答复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借助第三方力量成功化解涉法涉诉矛盾,较好地实现了息诉息访。

2013年黄某某在惠州市某区某镇开了一家水泥制品厂,购置了一台水泥搅拌机,至2014年9月停产,搅拌机闲置在厂内,但未按规定对搅拌机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看管。2015年3月22日14时许,施某某等四名小孩到该厂搅拌机上玩耍时,误开搅拌机电源开关致使搅拌机启动,造成三人死亡,一人受伤的后果。


检察院复查认为:1.原案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施某某等四名小孩到搅拌机上玩耍并误开搅拌机电源是造成伤亡的直接原因,原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事发时不在现场,无法预见小孩会启动搅拌机开关被卷入导致伤亡,该后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2.原案定性准确,不起诉理由充分。首先,在主观上,原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能预见到该伤亡结果的发生。其次,从刑法上因果关系分析,四名小孩进入他人厂房并打开搅拌机开关是危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黄某某未履行安保义务的行为与四名小孩伤亡的后果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黄某某在案发后已积极实施救助。3.原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程序合法。综上,申诉人关于“黄某某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预见,未赔偿死者家属任何损失,没有主动承担责任的态度,应酌定从重处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40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监督过程】

公开答复会由某区人民检察院举报控申科负责人主持,案件复查承办人、申诉人及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答复会。检察院承办人向申诉人详细阐述了维持原不起诉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针对申诉人提出的异议和疑惑,人民监督员站在客观理性的角度,结合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释法等方式,为申诉人解疑答惑,耐心帮助申诉人准确理解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

【监督结果】

通过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答复会,申诉人对案件有了更全面、客观的认识,最终表示接受检察院的复查决定。

【案例点评】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而本次公开答复会为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仍然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在答复会上,人民监督员属于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人员,作为一种外部监督力量参与到人民检察院的案件中。人民监督员通过公开听取汇报、为申诉人解疑答惑的方式,成功化解涉法涉诉矛盾,降低了信访风险,较好地实现了息诉息访。这是人民检察院贯彻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精神,加大创新力度,探索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改革监督程序的一次有益尝试,有力地促进了人民监督员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