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曾某在某区人民政府办事处任副大队长一职时,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队所辖农业管理站及部分小队农户提留款及身份田款占为己有,共计123188元,赃款用于偿还购房借款及日常生活开支。犯罪嫌疑人曾某于2016年5月4日向某区检察院投案。案发后,曾某退出全部赃款。

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对曾某拟不起诉案

【监督过程】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拟对曾某涉嫌贪污案作相对不起诉。2016年11月3日,该案依照规定程序,上报某市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经评议,人民监督员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身为党员、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虽在群众举报其他案情时受威慑自首,但仍会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建议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对曾某不起诉。该案在上报某市人民检察院后,批复同意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对曾某的不起诉决定。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依法将决定通知书送达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在收到对曾某不起诉的反馈结果后,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仍有异议,认为应当提起公诉,并提出了复议。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复议要求后,立即将该案交由市院相关部门另行指定检察人员重新审查。


承办人员经审查认为,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对目前贪污数额的认定存在误区,曾某在投案时,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数额的划定标准已发生变化,由原来的数额巨大划归数额较大的范围。且犯罪嫌疑人曾某没有法律所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到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嫌疑人曾某在投案过程中虽有些被动,但还是主动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监督结果】

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某区人民检察院原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复议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曾某作不起诉处理。复议决定作出后,反馈了提出复议的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表示理解。

【案例点评】

复议程序的设立有力地解决了多数人民监督员意见未被采纳时缺乏救济的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慎重处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最终取得了人民监督员的理解。提出复议的人民监督员不仅认可复议决定,而且觉得人民检察院认真对待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决定,体现了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的重视和接受监督的诚意。参与该案监督的人民监督员表示“通过监督,我们对检察工作更加了解,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更有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