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某县干部,2016年9月自荐参加选任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在选任考察过程中了解到,黄某为某县某单位业务骨干,政策水平高,干部群众对其反映良好,且未发现其存在其他违法违纪问题,2017年3月被山西省运城市司法局正式任命为人民监督员。2017年10月某日晨,黄某链接一则消息在人民监督员微信群里,内容涉及对上级党的领导班子情况的预测。
【处理过程】
人民监督员微信群管理员发现这条内容后,当即要求黄某撤回链接,看到该条微信内容的人民监督员,务必立即删除该条微信,且不得再行转发,扩大影响。与此同时,管理员又将这一情况报告给运城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该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高度重视,责成运城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办公室和某县司法局组成联合调查组,着手调查,并拿出处理意见,报运城市司法局党组研究决定。
【处理结果】
经调查了解,黄某违规行为属实,鉴于其所链接的内容社会危害性不大,事后黄某能及时纠错,未造成其他社会不良影响,具有积极悔改表现,山西省运城市司法局依照《人民监督员奖惩制度(试行)》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黄某的不当行为进行劝诫,并要求其作书面检查。
【案例点评】
司法行政机关把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作为选任人民监督员的首要条件,决定了人民监督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其言行必须受到严格的管控,也要求其必须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本案黄某的行为,虽然不是典型的受惩戒的案例,但符合《人民监督员奖惩制度(试行)》第四条第四款:“其他有损人民监督员形象、社会公信力等行为,情节轻微的”规定。因此,给予其劝诫,不仅规劝了其本人,同时对其他人民监督员也起到了警示提醒作用,对提升人民监督员队伍整体素质有着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