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县A合作社注册成立,刘某担任法人代表,合作社由刘某、兰某共同协商管理。自2012年10月起,在无金融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该合作社通过其设立的营业点以承诺年利率在银行正常利率基础上,追加每万元分红的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共91人非法吸收存款214.56万元,返还4.91万元,余款209.65万元由刘某、兰某占为己有。
柏乡县工商局分局黄某、张某负责A合作社所在行政区域市场主体的巡查、监管工作,二人在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A合作社从事登记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符合立案条件。
【监督过程】
人民监督员对于黄某、张某是否涉嫌玩忽职守罪提出疑问,主动向人民检察院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经随机抽选,共三名人民监督员参与了此案监督评议。监督评议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并出示主要证据。三名人民监督员通过深入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同时针对涉案人员的身份、职责和有关证据情况向承办人多次提问,与案件承办人就法律适用、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经独立表决,人民监督员同意柏乡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拟立案意见,认为黄某、张某在巡查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A合作社从事登记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立案。
【监督结果】
经柏乡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的“同意立案”的表决意见,黄某、张某何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立案,并将最终处理决定告知了人民监督员。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主动启动监督程序是实现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人民监督员主动作为,及时了解检察工作状况,检察机关通过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职务犯罪案件检查活动,确保了人民监督员知情渠道的畅通。在案件监督中,检察人员向人民监督员详尽介绍案情和解答问题,有利于人民监督员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有效督促检察机关更加规范、细致地开展办案工作,对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形成有效外部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