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7日,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就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审查起诉案召开公开听证会。这是该院首次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引入公开听证程序。本次公开听证会不仅邀请了交警部门、公安法制部门、辩护人等,公开直接听取他们的意见,还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和两名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等中立第三方代表参与评议,探索进一步强化人民监督员对审查起诉案件的监督。
2015年6月5日17时10分许,赵某乙驾驶电瓶二轮车沿湘江道由东向西行驶,遭同向行驶至此的赵某甲所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碾压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甲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后经高新区事故中队认定:赵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乙无责任。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被害人死亡结果与犯罪嫌疑人驾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争议,被害人倒地的原因不能明确,是否有其他外因介入不能确定,对本案的处理意见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案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社会广泛关注,经报检察长同意,举办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听取控辩双方以及无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意见,探索和完善案件办理程序,确保案件公开公正处理。
【监督过程】
听证会由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主持,审查起诉的承办检察官、交警部门的办案民警、公安法制部门代表、辩护律师参加听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和两名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侦监部门办案检察官、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列席会议。
该院副检察长介绍了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审查起诉案件的承办检察官通报了基本案情和案件争议点,为各方阐述观点提供了针对方向。交警部门、公安法制部门分别介绍了现场勘查、侦查取证、案件定性等方面的情况,并代为转达了被害方家属的意见,辩护律师则有针对性地发表了辩护意见,包括人民监督员在内的中立方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提问。针对案件争议点和疑问之处,还进行了相互讨论,交换了各方意见和观点。最后,人民监督员进行评议,口头发表了处理意见。
经过公开听证和评议,包括人民监督员在内的人员均认为,该案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疑问,现有证据不充分,建议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监督结果】
2017年5月9日,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全面听取案件基本情况以及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审查听证情况。经过检委会讨论研究,最终决定对本案提起公诉,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和人民监督员作详细解释。经过耐心细致地解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教授和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了检察院的处理意见。后经法院审判,赵某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例点评】
本案系交通肇事类普通刑事案件,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不属于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的案件类型,但该院仍然邀请人民监督员进行听证和评议,是人民监督员拓展监督案件范围的有益尝试,展示了公开透明的刑事诉讼程序,有助于增加社会群众对司法机关办案的认同感和满意度。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与人民监督员的评议结果不一致时,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并耐心解释,有效保障了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