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按照山西省司法厅的部署,太原市司法局联系市级检察机关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向市人大、市政协等单位发函,商请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加入人民监督员队伍。邢某是由市人大常委会推荐的人民监督员。2017年3月27日,邢某被任命为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邢某因任职条件改变请辞人民监督员案

【处理过程】

邢某被任命为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后,请求辞去人民监督员,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太原市司法局同意邢某请辞人民监督员。


【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邢某提出申请,太原市司法局作出决定同意其辞去担任人民监督员。

【案例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按照规定,邢某由于工作变动的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主动请辞后,太原市司法局同意其辞去人民监督员,符合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