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内蒙古通辽市启动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在通辽日报、政府网站和通辽电视台等媒体发布选任公告,计划在全市范围内选拔28名人民监督员。公告发布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报名参与。通辽市司法局在资格审查的过程中,发现一名自荐报名者艾某有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一是艾某当时还是在校大学生,尚未毕业;二是艾某所读大学在外地,毕业后是否回户口原籍所在地工作尚未确定。

通辽市司法局不选任艾某为人民监督员案

【处理过程】

通辽市司法局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通辽市人民监督员选任及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委派艾某户籍所在地科左中旗司法局对艾某进行走访了解。接到通知后,科左中旗司法局干警立即前往艾某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委、村支部和艾某近亲属家进行走访了解,并与艾某电话沟通核实有关情况,形成调查笔录。经调查走访,艾某系内蒙古大学学生,现暂居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由于艾某现居呼和浩特市,毕业后是否回户口原籍所在地工作尚未确定,这对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存在很大困难。因此,艾某不宜被选任为当地人民监督员。

【处理结果】

通辽市司法局经过细致的走访了解,综合各方面的事实证据,认为艾某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最终未将其列为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通辽市司法局通过电话对艾某进行了耐心的解释说明,艾某对该结果表示理解与接受。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外部力量,对确保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此案中艾某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通辽市司法局在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中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报名人员,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规定不予选任,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争取其对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实践效果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