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陈某某

陈某某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安徽省合肥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安徽省司法厅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安徽省合肥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执业投诉处理答复,向安徽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提供劳务中受到伤害,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误工期是545天。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误工期是300天,申请人认为鉴定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但是被申请人给申请人的答复是,2015年4月8日申请人骨折就已愈合。两处鉴定机构都认为没有愈合,被申请人是如何认定愈合的。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关于误工期的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申请人初次定残日是2016年8月29日,依据以上规定申请人的误工期应该是两年零四个月(845天)。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国家标准和本案实际情况,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误工期鉴定依据是准确的。被申请人认定骨折愈合是根据陈某某提供的影像资料经专家会诊确认的。陈某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误工期应该是两年零四个月(845天)”。该问题属于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范围。

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在申请人的法医临床鉴定中,被鉴定人陈某某的骨折是否愈合以及何时愈合、是否达到内固定取出条件应当由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属于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在《答复意见》中,根据调查情况,采信了专家会诊意见,作出了被鉴定人骨折是否愈合以及何时愈合、是否达到内固定取出条件的专业判断,超越了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有无职责认定被鉴定人的骨折是否愈合。

由于被鉴定人的骨折是否愈合以及何时愈合、是否达到内固定取出条件是由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属于鉴定人的职责范围。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不仅受理了申请人的投诉,还咨询了专家,根据专家意见作出了被鉴定人骨折是否愈合以及何时愈合、是否达到内固定取出条件的专业判断,明显超出了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撤销被申请人《答复意见》,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