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湖北省某市某区检察院于2006年5月30日以涉嫌贪污罪对某县水库管理处岳某等人进行立案侦查,9月11日提起公诉。在侦查阶段,该院反贪局扣押岳某涉案款12.75万元,法院判决书最终认定被告人岳某贪污金额为3.75万元。
2014年10月中旬,某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陈某接待来访群众后掌握相关材料,来到某区检察院提交相关材料,反映该院于2006年在办理岳某贪污一案中扣押岳某12.75万元,法院判决认定贪污金额3.75万元,多扣押的9万元涉嫌违法处理扣押款物的情形,要求启动案件监督评议程序。
该院对相关材料审查后认为,2006年该院上缴扣押的岳某涉案款12.75万元,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岳某贪污金额为3.75万元。上缴国库款中的9万元,经查证系某县水库管理处原处长陈某委托岳某代为领取的陈某家自卸车在水库工地运送沙石料预支的借款,系正常经济往来,不属于涉案款物。依据《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扣押处理与案件无关的款物应当返还当事人。该院提出此款上缴国库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返还案件当事人岳某9万元的拟处理意见。
【监督过程】
2014年11月5日,某市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了监督评议,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某区检察院的拟处理意见,认为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的部分,后经查证不是犯罪所得,是他人的合法收入,不应上缴国库,应当返还财物所有人。
【监督结果】
2014年11月18日, 某区检察院召开检委会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向当事人返还不当扣押的9万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人民监督员通过受理群众来访,敏锐地捕捉到监督线索,进而主动要求检察机关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程序,最终促使检察机关规范扣押涉案款物行为。在日常监督工作中,人民监督员应当配合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以适当方式公开姓名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直接反映情况,使监督视野更加广阔。对于属于监督范围的事项,人民监督员应当认真分析判断,积极作为、勇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