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
被告:重庆市司法局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
原告因城市房屋拆迁等问题,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多次向重庆市北碚区政府、公安分局等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明显偏离了正常的信息公开范畴。其中,原告向被告重庆市司法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法官彭某司法考试成绩、法官等级等信息。被告重庆市司法局以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为由,决定不予公开。胡某不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复议决定。原告对该复议决定不服,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重庆市司法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重庆市政府未对重庆市司法局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请求判决撤销被告重庆市司法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责令其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并撤销重庆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重庆市司法局辩称:原告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的用途”一栏中仅载明了用于“公民监督”,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合理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规定。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辩称:重庆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符合立法宗旨。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重庆市司法局申请公开法官彭某的司法考试成绩等相关信息,所需信息的用途名为“公民监督”,未能合理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经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行政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