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代某                                

代某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司法鉴定投诉答复,向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时,未按相关规定告知申请人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直接作出第一次答复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出具的第二份答复未按规定告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补充材料,对涉案鉴定机构违法事实未查明,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认为:投诉处理答复的程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废除涉案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文书、撤销涉案鉴定机构及要求涉案司法鉴定人赔偿损失的投诉请求,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委托盟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事项的通知》(内司通〔2007〕6号)的规定,均不属于司法鉴定投诉受理范围,被申请人亦无撤销、变更司法鉴定意见的职权。关于申请人要求追究涉案司法鉴定人虚假鉴定法律责任的投诉请求,经查,涉案鉴定过程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规定。

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然袒护涉案鉴定机构,没有事实依据。投诉处理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能否撤销、变更司法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23号令)第八条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投诉受理范围。鉴定意见属于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专业性意见,被申请人无权撤销、变更司法鉴定意见,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不属于司法鉴定投诉受理范围。投诉人对司法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请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或者通过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法定途径解决。

【审理结果】

故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投诉处理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