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人民监督员参加昊某涉嫌寻衅滋事听证会案

2017年10月16日,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在该院人民监督员评议厅召开听证会, 对涉嫌寻衅滋事的犯罪嫌疑人昊某是否批准逮捕召开听证会。


据了解,2017年9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昊某伙同他人在襄阳某技校操场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了该校学生刘某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为5353元。襄城区公安局将该案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襄城区检察院未检部门检察官审查该案证据材料时,发现昊某系襄阳市某中学在校学生,同时是初犯、偶犯。承办人根据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原则,决定就该案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涉案嫌疑人父母对昊某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发表意见。

【监督过程】

在听证会上,检察官首先通报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向列席人员介绍了逮捕的法定条件、解读了相关法律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少捕、慎捕从宽处理的原则。听证会上,2位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出的不捕意见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此举挽救了一个未成年人的人生,检察机关作出不捕处理合法合理。

【监督结果】

2017年10月17日,襄城区检察院综合听证会各方意见,依法对昊某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定了有针对性地帮教方案,帮助他尽早回归校园,完成学业。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随着实践的深化,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工作的渠道不断丰富,范围不断拓展。在本次听证会上,人民监督员作为第三方代表参与检察机关办理的普通刑事案件的听证会,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发表意见,不仅增强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的透明度,也使检察工作更加贴近民意,促使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实践效果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