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付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7年2月2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某鉴定所”)对河北省某医院在对申请人之母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4月18日,某鉴定所组织召开了医患双方及该案鉴定人、专家等参加的司法鉴定听证会。在鉴定意见尚未出具的情况下,申请人认为某鉴定所对鉴定材料的充分性、完整性未尽到审查义务,亦未要求委托单位补充鉴定材料等,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依法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鉴定材料是否完整、病历是否完整,属于专业性技术问题,某鉴定所应负有审查职责。被申请人认为某鉴定所鉴定受理程序未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河北省某医院与临床专家所在医院有无进修关系,河北省某医院涉案医师与临床专家有无师生关系,须调取医院教研处进修登记资料查证。被申请人仅根据某鉴定所单方答辩,即认定无进修关系,属于未履行调取证据的法定职责,认定事实缺乏法律依据,调查程序非法。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某鉴定所的非法行为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
1.关于“鉴定材料不完整,需补充鉴定材料”的问题。经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某鉴定所签订的司法鉴定委托书中,记载的鉴定材料有申请书原件、陈述书、河北省某医院住院病案复印件和河北某大学第二医院住院病案复印件,并无影像学资料。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查表中记载的审查意见为本次鉴定委托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在该鉴定中,鉴定资料为委托人提供,某鉴定所已对鉴定资料等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不能认定某鉴定所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的问题。
2.关于“回避”等问题。经查,在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参加听证会人员登记表及听证会笔录中,双方均未对承担本次委托的鉴定人提出过回避申请,也未发现有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记载。同时,该案亦不存在自行回避的法定情形。因此,依据现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无法认定某鉴定所相关鉴定人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3.关于补充鉴定问题。被申请人不具备责令鉴定机构通知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的职权,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申请人就鉴定材料的异议向委托人提出。被申请人不具备责令鉴定机构公开鉴定人所在医院的职权,相关司法鉴定管理法律法规也未规定鉴定机构所咨询的专家需要回避的情形,申请人的投诉请求被申请人无法支持。
【焦点问题评析】
某鉴定所是否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本案中,委托法院在涉案司法鉴定委托受理过程中,移交的病历材料中包含了影像学片检查报告,但未移交相关影像学片。被申请人根据某鉴定所鉴定委托书、鉴定受理审查表、情况说明等证据事实,认为委托法院已在鉴定委托书中列明了鉴定材料,某鉴定所对委托法院提供的鉴定材料等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被申请人无法认定某鉴定所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的问题。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具有对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涉案鉴定机构未尽到对鉴定材料充分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的义务,未要求委托法院对鉴定材料进行补充,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认为涉案鉴定机构未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答复内容不当。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被申请人《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