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请人:宋某
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不服广东省湛江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向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某司法鉴定所对部分借据的错误鉴定,导致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和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请求重新作出鉴定,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复函》的程序、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2016年6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后,即时填写《司法鉴定执业投诉登记表》,于6月20日作出《司法鉴定投诉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受理投诉后,针对申请人所投诉的事项进行调查,同时要求某司法鉴定所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经调查后,未发现某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有违反相关规定而应当给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因投诉事项无法查实,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23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作出《复函》,将不予处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所投诉的事项依法进行调查,无法查实被投诉人某司法鉴定所在开展司法鉴定过程中具有违反相关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根据规定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复函》的行政复议决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是否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查证不实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应当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法依规受理、调查、处理相关投诉事项,因投诉事项无法查实,最终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并将不予处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申请人《复函》的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