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姜某某不服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姜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5年6月8日,北京某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某鉴定所”)受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委托,对某大学附属某医院对被鉴定人张某某(申请人之母)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医疗过程等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姜某某认为某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存在伪造事实、故意做虚假鉴定、不具有相关鉴定资格等情况,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受理后依法作出《答复》。后申请人对《答复》不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某鉴定所及其鉴定人王某等伪造事实、故意作虚假鉴定、“鉴定人王某等不具有结核病诊断与鉴定资格”、“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定”,请求北京市司法局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责令某鉴定所撤回涉案鉴定意见书。《答复》中记载的“经查,鉴定所向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了咨询”与“在鉴定所档案卷宗中未发现留有相关专家记录”自相矛盾;被申请人对投诉人反映的某鉴定所违法违规的行为没有予以答复,也没有对申请人请求“调查处理”某鉴定所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之投诉作出处理决定。请求撤销《答复》中第1项之“经查,鉴定所向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了咨询。”与第3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或由复议机关作出直接认定。

被申请人认为:

1.关于“‘并请有关专家会诊’是伪造事实、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形”的问题。经查,某鉴定所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了咨询,专家在调查中陈述确实提供了咨询。虽然在某鉴定所档案卷宗中未发现留有相关专家记录,但被申请人不能据此认定某鉴定所的相关鉴定人存在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形。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外聘专家意见及签名应当存入同一鉴定业务档案,存档备查。因此,某鉴定所存在违反《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已责令某鉴定所及相关鉴定人进行整改。

2.关于司法鉴定人王某等不具备结核病诊断与鉴定资格的问题。经查,此次鉴定属于法医临床鉴定范围。司法鉴定人王某、刘某某、冀某某具备法医临床鉴定资质,不能认定鉴定人存在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开展鉴定的问题。

3.关于“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第十六条禁止性规定受理本案司法鉴定”的问题。经查,投诉人反映的某鉴定所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受理鉴定委托等问题,被申请人在对姜某某投诉北京某司法鉴定所问题的答复([2015]京司鉴投XXX号)中进行了答复。

4.关于投诉请求。对某鉴定所违反《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相关规定的行为,被申请人已责令其整改,未发现存在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被申请人不具备责令鉴定机构撤回鉴定意见书的职权,投诉人关于“撤回《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某司法鉴定所[2015]临鉴字第XXX号)”的请求,被申请人无法支持。

5.关于被申请人两次答复相互矛盾的问题。被申请人在姜某某第二次投诉中对某鉴定所未留存有专家意见进行了答复,在其第三次投诉中对某鉴定所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改进行了答复。两次答复并无矛盾之处。

6. 关于未全面答复投诉事项的问题。投诉人反映鉴定人不具备《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中要求的相应资格,以及鉴定材料中缺少该工作规范中规定的相关影像学资料,据此认为某鉴定所没有遵守和采用该规范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对某鉴定所进行处罚。被申请人在《答复》第二部分的第2、3项中已对投诉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答复。另外,就某鉴定所是否存在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需要给予处罚的问题,被申请人也在对姜某某投诉北京某司法鉴定所问题的答复([2015]京司鉴投XXX号)中进行了答复。

【焦点问题评析】

1.某鉴定所在本案鉴定过程中是否邀请了相关专家会诊。被申请人根据某鉴定所情况说明、相关专家询问笔录、鉴定档案卷宗等证据事实,认定某鉴定所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了咨询,但档案卷宗中未留存相关专家记录。对此,被申请人已责令某鉴定所及相关鉴定人进行整改,符合《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2.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未全面回应投诉事项的问题。经查,针对本案鉴定,姜某某先后三次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均依法作出了答复。对于本案鉴定材料是否属于不完整、不充分及某鉴定所是否存在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的问题,被申请人已在《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姜某某投诉北京某司法鉴定所问题的答复》([2015]京司鉴投XXX号)中作了答复,且在《答复》中告知了投诉人,不存在未全面答复投诉事项的问题。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