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

徐某不服湖北省司法厅司法鉴定行政处罚决定及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应诉案

被告:湖北省司法厅

被告: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三人:饶某

武汉市司法局收到原告父亲举报材料,反映第三人饶某为被鉴定人崔某某做虚假鉴定导致原告徐某被关押17天、赔偿被鉴定人崔某某17万元、撤销上诉中的离婚案件并因此精神抑郁。武汉市司法局调查后向被告作出书面《报告》处理意见。被告审查该《报告》后对该案予以立案调查,针对虚假鉴定事项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申辩。后被告对第三人饶某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徐某因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维持前述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原告仍不服,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第三人饶某做虚假鉴定的行为构成串通造假,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被告应将第三人饶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针对第三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被告已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经调查,认定原审第三人确有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后给予其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但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和证据不足以认定原审第三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涉嫌犯罪,依法不应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处理。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以罚代刑的情形,应否将第三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中,针对第三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被告已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某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对第三人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对第三人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决定适当。原告认为被告的“调查不全面、不到位、避重就轻,故意回避多项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的理由不成立。

【裁判结果】

经审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