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江西省司法厅审查人民监督员人选异议案

2016年12月12日至16日,江西省司法厅在《江西日报》、“大江网”、“江西省司法厅门户网站”对156名省级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进行公示。12月15日,江西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接到群众冯某某(上饶市人)来电,反映对公示的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阮某某、陆某某、迟某3人有异议,认为3人为执业律师,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并明确已经将反映材料寄往中纪委、最高检、司法部、省纪委等相关部门。12月16日,江西省司法厅收到冯某某的信件材料,材料主要反映三个问题:一是阮某某、陆某某、迟某是律师,不适宜担任人民监督员;二是阮某某、陆某某、迟某向江西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行贿60多万元;三是冯某某本人想担任人民监督员,为何不邀请其担任。

2017年1月,江西省司法厅信访办向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了解相关情况;2017年6月,驻厅纪检组向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了解相关情况,并要求分管厅领导和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作出书面说明。

【处理过程】

2016年12月15日,江西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高度重视,专门向冯某某耐心解释,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律师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

12月16日,针对冯某某反映的问题,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展开自查,未发现在人民监督员选任过程中存在违反程序、收受贿赂等问题。并再次致电冯某某,对信件提出的问题逐一解释,一是阮某某、陆某某、迟某担任律师与选任人民监督员并不冲突;二是其反映阮某某、陆某某、迟某行贿的问题,要求冯某某提供相关证据,冯某某表示自己也是道听途说;三是为何不请其担任人民监督员,因为自省司法厅于9月18日发布公告以来,并未收到冯某某的自荐或组织推荐报名材料。冯某某在电话里表示接受省司法厅的解释。

2017年1月和6月,江西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分别向厅信访办、驻厅纪检组书面说明了相关情况。

【处理结果】

因反映人冯某某提出的异议经审查不成立,江西省司法厅党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监督员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决定选任阮某某、陆某某、迟某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案例点评】

公示制度是公民知情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对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增强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对群众的反映、建议和举报,江西省司法厅及时受理并予以答复,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做法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