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某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原告因不服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原告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称:被告应当向原告公开1.广东省司法厅、司法部制作的准予某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变更的决定书、司法鉴定许可证、某两位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信息;2.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依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3.某司法鉴定机构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设立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及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司法局辩称:被告对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内容符合规定。经审查,原告申请公开的第一部分内容共包括7项,按照相关规定,其制作机关均为广东省司法厅或司法部,不属于被告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原告应向广东省司法厅或司法部提出相应申请。原告申请公开的第二部分内容实为原告以信息公开方式进行问题咨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原告申请公开的第三部分内容,除了“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信息”外,其他内容均属于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向广东省司法厅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不属于被告公开范围。截至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被告未办理过某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登记,故无此内容和事项的信息可公开。
被告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辩称:被告依法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属于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被告的处理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中,原告要求公开的信息并非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范围。被告依据上述规定书面答复原告,并指引原告向相应单位提出申请,并未侵犯原告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裁判结果】
经审理,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