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牛某某
被申请人:上海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4年9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某司鉴中心”)就某卫生院、某县人民医院、某大学第四附属医院对牛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牛某某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程度以及目前后果的伤残等级等事项给予法医学鉴定。2015年2月6日,某司鉴中心出具 [2014]临鉴字第XXXX号鉴定意见书。后投诉人以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答复书》。申请人继之不服该答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1.某卫生院某眼科未向鉴定单位和法院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开听证会时无相关医生和代理律师出席,并且没有提交病历,法医无法就其拔钉行为作出有无过错的鉴定意见。某卫生院某眼科是私人诊所,无证行医,做手术前未征得患者同意。某县人民医院提交的病历中,《患者住院知情同意书》、《医患沟通专页》、《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名非患者或投诉人签名。司法鉴定人开听证会时没有让被鉴定人讲述事实过程。
2.刘某某、夏某某为眼科法医……对因用激素药对患者造成双侧骨头坏死作出越权鉴定;鉴定机构对某卫生院的医疗行为过错未作出科学的司法鉴;怀疑法医刘某某、法官朱某某、律师何某某作虚假鉴定。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调查处理意见,确认鉴定意见书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
1.投诉人提出的有关鉴定材料和听证会的问题,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中对某卫生院的责任进行了有条件的认定;相关医院是否具有行医证并不在其鉴定范围之内;听证会上医患各方就送鉴的病历材料进行了确认,并做了充分陈述。
2.本案鉴定案的鉴定人及复核人均具有法医临床学鉴定资格,不存在越权鉴定问题。
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人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可以向委托单位申请法庭质证或重新鉴定。
4.被申请人经调查不能认定鉴定人同法官、律师勾结,做虚假鉴定。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程序合法,作出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鉴定机构是否对鉴定材料尽到了相应审查义务;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是否存在虚假鉴定的问题。
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鉴定机构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并举行了听证会,已履行了审查义务;从现有证据看,不能认定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人存在虚假鉴定的情形。《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