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对顾某拟不起诉案

顾某系江苏某律师事务所主任,因涉嫌行贿被取保候审。2012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顾某在代理刘某涉嫌行贿罪、滥用职权罪案和扬州甲公司与扬州乙公司合同纠纷案审理过程中,为感谢时任扬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葛某(另案处理)的关照,顾某先后三次向葛某行贿共计7万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顾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某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顾某涉嫌行贿罪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顾某三次向葛某行贿共计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九的规定,涉嫌行贿罪。但某区人民检察院鉴于顾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顾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监督过程】

2017年7月1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经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启动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程序。扬州市司法局随机抽选了陈某、周某、于某等3名人民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评议。

2017年7月21日,召开了本案监督评议会。监督评议会主持人宣读了回避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监督范围的案件进行监督。随后,3名人民监督员推举了陈某为主持人、于某为评议记录人。案件承办人宣读了《拟撤销案件决定书》,介绍了案情,说明了拟不起诉的理由。人民监督员认真查阅了案件卷宗,就本案侦查环节的有关情况向办案人员进行了提问,办案人员一一作了解答。随后,三名人民监督员进行了独立评议。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讨论评议,两名监督员认为:本案顾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同意人民检察院拟不起诉意见。监督员陈某坚持认为顾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起诉,不同意检察院拟不起诉的意见,在评议过程中提出保留意见。

【监督结果】

最终,人民监督员2:1同意某区人民检察院拟不起诉意见。某区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进行了再次研究,将处理情况报扬州市检察院审批,同时将处理结果向人民监督员进行了反馈。

【案例点评】

本案中,参加本次监督评议的3名人民监督员充分行使监督权,独立思考、独立评议,认真严肃,严格规范,在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判断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案件进行评议,凸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办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人民检察院能够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并进行再次研究,表明检察机关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人民监督的意识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