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杨某某

杨某某不服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司法部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7年4月1日,司法部办公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2009年《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公安机关卷)》”的信息。因办公厅负责收发文件的工作人员疏忽,直到5月31日才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转交具体办案人员。经审查,司法部于6月13日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7]第XX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申请人认为:其于2017年3月28日向司法部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司法部于2017年4月1日签收后,在15个法定工作日内未向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答复义务。据此,请求确认司法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违法;责令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司法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在时限上是否违法。经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司法部作出《告知书》的时间超过了上述法定时间,应认定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经查,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公安机关对其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信息并未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司法部亦未开展《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公安机关卷)的汇编和公告工作。《告知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确认《告知书》程序违法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