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田某某不服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申 请 人:田某某

被申请人:北京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3年10月份,申请人配偶刘某某在某大学第三医院就医。2014年3月,刘某某死亡,后产生医患纠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对上述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事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申请人认为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问题,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出具《答复》。申请人对《答复》亦不服,向我部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认为:

司法鉴定活动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意见书中“检案摘要”中检材摘抄不全,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鉴定意见书未列明其所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鉴定意见中的分析说明内容,缺乏科学论据支持,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确认[2016]临鉴字第XXXX-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认为:

1.关于申请人反映的鉴定意见书“检案摘要”中检材摘抄不全,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问题。经查,鉴定书在“检案摘要”中对相关病历材料进行了摘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未规定鉴定书要摘抄所有病历材料,不能认定被投诉人存在摘抄不全,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问题。

2.关于申请人反映的鉴定意见书未列明所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问题。经查,被投诉人在鉴定书中记录了此次鉴定所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不能认定被投诉人存在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的问题。

3.关于申请人反映的鉴定书分析说明缺乏科学论据支持,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问题。综合申请人的上述三项投诉内容、鉴定所及其鉴定人答辩意见,被申请人认为某鉴定所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问题。申请人投诉的鉴定书分析说明缺乏科学论据支持等内容属于对鉴定意见的异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建议申请人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法律途径解决此类问题。

4.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反映的问题并不存在。

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有权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投诉人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的问题,故建议申请人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法律途径解决。被申请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调取了本案的鉴定档案,听取了被投诉人的答辩意见,制作了调查笔录,在综合调查取得的证据,分析被投诉人答辩意见后,出具了《答复》。被申请人调查处理工作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投诉人反映的未进行独立调查及判断、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涉案鉴定是否违反《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未规定鉴定书要摘抄所有病历材料,不能认定被投诉人存在摘抄不全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被投诉人亦在鉴定书中记录了此次鉴定所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答复》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作出了全面回应,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答复》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