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曾任重庆市某区某医院医务科科长、放射科主任。2015年7月,张某自荐报名并被选任为重庆市人民监督员,任职期间尚未参加过案件监督评议工作。2017年5月,张某因犯受贿罪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该判决于2017年5月13日生效。

重庆市司法局依法免除张某人民监督员资格案

【处理过程】

某区司法局得知张某的相关情况后,迅速向重庆市司法局提交了关于免除张某人民监督员资格的报告。重庆市司法局接报后,立即启动免除张某人民监督员资格的程序。根据某区司法局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重庆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拟免除张某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建议,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处理结果】

2017年8月,根据最高检、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重庆市人民监督员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局党委会审议,重庆市司法局决定免除张某人民监督员资格,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案例点评】

最高检、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监督员违法犯罪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作为代表人民监督检察工作的专门力量,人民监督员担负着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严格廉洁自律、模范遵守法律是最的要求。对于极个别以身试法、故意违法犯罪的人民监督员必须严肃处理,依法果断清理出人民监督员队伍。重庆市某区司法局了解情况后立即上报,市司法局快速反应,严格依规作出处理,做法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