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钟某某原在韶关市某县某村民委员会担任大学生村官。2017年6月,钟某某自荐报名并被选任为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17 年8月,钟某某因工作地点变更为深圳,主动向韶关市司法局提出了辞去人民监督员资格的申请。
【处理过程】
翁源县司法局在得知相关情况后,立即向韶关市司法局报告。韶关市司法局接报后,第一时间向其本人询问了详细情况,并及时向广东省司法厅汇报。在省厅的指导下,韶关市司法局根据相关规定,启动了免除钟某某人民监督员资格的程序,提出拟免除钟某某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建议,报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处理结果】
2017 年 9 月,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韶关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经局党组会审议,韶关市司法局决定免除钟某某人民监督员资格,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案例点评】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履职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在出现不能正常履职的情况后,迅速向选任机关报告是十分必要的。同时,选任机关应及时作出免除决定并补选空缺监督员,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切实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钟某某在工作变动后能及时报告,韶关市司法局能够迅速依规免除与补选,做法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