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对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异议处理案

张某系重庆市某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5年3月,报名参加人民监督员公开选任。市司法局选任工作领导小组经资格审查、筛选、组织考察等程序,未将张某选任为人民监督员。2015年6月中旬,市司法局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拟任人民监督员名单公示,公示期为7天,期间未接到对拟任人选的情况反映和异议。同年7月,该局作出了选任决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了新选任人民监督员名单。张某于2016年5月来访,称对其未被选为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决定不服,要求担任人民监督员。

【处理过程】

重庆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对张某给予热情接待,并提供选任管理有关材料。根据最高检、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重庆市司法局于2015年4月中旬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了公开选任人民监督员的公告,面向社会公开选任200余名人民监督员。其中,张某所属A区按计划应选任6名人民监督员。报名截止后,经A区司法局初审,上报了包括张某在内的11名申请人。其中,4名为原检察机关聘任的人民监督员,7名为新报名人员。按照关于对符合条件的原任人民监督员优先留任的要求,该局首先征求4名原任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有3名愿意留任,且均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最高检、司法部关于新选任人民监督员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般不应超过选任总数的50%的规定,综合拟任人选中应有女性、少数民族和民主党派人员,来自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得低于新选任人民监督员三分之二的规定,该局选任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考虑确定了1名女性、1名律师和1名来自企业的在职干部作为该区拟任人选,张某未被选任。

【处理结果】

重庆市司法局对张某反映的问题及时做出耐心细致的解答,同时于2016年6月12日向张某作书面答复。张某在详细了解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办法相关规定后,对选任决定表示理解。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有严格的选任程序和条件,要综合考察报名人员的性别年龄、政治素质、文化水平、社会身份、工作性质、履职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真正确保人民监督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在选任过程中要注重选任过程公开透明,通过及时发布选任公告、任职条件和选任程序,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获得参选人员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