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4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孙某在荣成市某镇某快餐厅将他人的一部苹果6s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以1800元的价格进行了转卖。4月6日,孙某在威海市某网吧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经价格认证部门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4050元人民币。
荣成市检察院侦监科在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意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母亲也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希望能够得到被害人谅解。侦监科根据以上情况于4月14日对孙某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审查并进行检察宣告。
【监督过程】
本次公开审查听证会,特邀了三名人民监督员旁听。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母亲在听取了公、检两家发表的意见后,当场向被害人鞠躬道歉,并表示会尽最大努力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弥补因其子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受邀旁听的人民监督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意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母亲也多次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弥补其损失,赢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予逮捕决定更有利于让其改过自新,让家庭担当起教育的责任来,孩子是家庭的未来,挽救一个孩子就是挽救一个家庭,家庭稳定了,社会才能稳定。通过这个案例,可以教育家长不要忽视对孩子的日常教育,勿以恶小而为之,要加强对孩子的约束和管理。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在多方的积极协调下,被害人对孙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监督结果】
检察机关结合案件前期审查情况,参考各方意见,综合考量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对孙某以无社会危险性做出不批捕决定。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在该案中发挥出积极作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是从法律角度阐述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的情节和理由;人民监督员从社会层面和人文方面对该案是否应当采取强制措施做了合情合理合法的阐述,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社会危害性,增强了悔罪意识;犯罪嫌疑人母亲认清了对孩子疏于管教造成的社会后果,强化了管教孩子的意识;被害人认识到人与人之间应该多一些宽容和谅解,对犯罪嫌疑人不予逮捕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对孙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对犯罪嫌疑人最后的不逮捕决定,人民监督员独立客观中立作为,赢得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