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南昌市司法局启动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在南昌日报、新法制报、南昌政务网和司法局门户网站等发布选任100名人民监督员的公告。共有403人报名,南昌市司法局根据行业、地域、年龄等因素对403名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了初步筛选,确定了120名拟考察人选,通过考察,最终确定100名拟任人民监督员人选。考察过程中,南昌市司法局了解到拟考察人选刘某(系中共党员、村党支部书记)有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违纪行为,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宴请并违规收受礼金的行为。
【处理过程】
南昌市司法局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调查组赴刘某所在地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前往当地纪委对刘某是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宴请并违规收受礼金等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并与刘某当面核实有关问题,形成调查笔录。经查,刘某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属实,在其子十周岁生日当天,大摆宴席,除接受亲属礼金外,还收受其他参加宴请人员礼金。上述情况经江西省纪委监察厅公开通报予以证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刘某作为中共党员、村党支部书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操大办生日宴并违规收受礼金,不符合“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任职要求,不宜被选任为人民监督员。
【处理结果】
南昌市司法局经过细致调查,综合各方事实证据,认为刘某不符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条件,最终未将其选任为人民监督员。南昌市司法局对刘某进行了耐心的解释说明,刘某对该结果表示理解。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是代表人民监督检察工作的专门力量,只有确保每一个进入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的人选都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监督员制度价值。本案中,南昌市司法局作为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专门机关,严密组织实施选任工作,严格把好审查筛选关和考核考察关,最终确定刘某不具备人民监督员资格,保障了人民监督员队伍的纯洁性,这一做法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