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杨某系济源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人,在2016年度对某铜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监管中,在该企业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冶金部分和制酸部分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做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情况下,未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产停业整顿。2016年9月28日,该企业在安装转炉的过程中发生一名工人高空坠亡事故,在事故调查组介入调查期间,该企业又发生两名工人因高温灼烫和中毒窒息当场死亡的安全责任事故。
2017年6月28日,根据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检察分院商请河南省司法厅组织人民监督员对杨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进行案件监督评议。河南省司法厅依照“随机、均衡、就近”原则,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3名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评议,并将抽选结果、监督员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一并函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检察分院。
【处理过程】
监督评议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检察分院审查发现人民监督员王某系拟不起诉对象杨某的单位领导,案件监督中有存在影响该案公正处理的可能,依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监督员是监督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监督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监督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应当自行回避。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认为人民监督员王某应予回避,遂致函省司法厅要求补选监督员。
【处理结果】
河南省司法厅依法启动监督员补选程序,重新抽取一名人民监督员张某,并经排查排除回避情形后,最终确定参加案件监督的人员。
【案例点评】
回避制度对确保人民监督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全面细致调查了解,充分掌握人民监督员及其主要社会关系信息,在组织案件监督评议前,提供给检察机关,以便检察机关审核排查是否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一旦发现存在回避的情形,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及时启动补选程序,为人民检察院按时组织案件监督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