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某药行不服四川省司法厅公证投诉处理答复行政复议案

申 请 人:某药行

被申请人:四川省司法厅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申请人为四川成都某中药材专业市场个体经营户,该市场房产属于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所有。申请人因商铺租赁费用等事宜与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并诉至法院。期间,某公司委托四川省成都市某公证处(以下简称“某公证处”)对其张贴、邮寄送达《关于限期腾退并向我公司返还非法占用商位的通知函》、《关于对中药材专业市场长期欠费商家依法予以清退的公告》的内容和过程,以及申请人商铺现状等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出具后,申请人以某公证处违法出具公证书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要求撤销公证书、赔偿申请人损失并追究当事人责任。被申请人经审查后作出《告知函》。后申请人不服《告知函》,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某公司在申请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委托某公证处到场对采用撬门的方式进行公证,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某公证处违法公证,侵害申请人利益。某公司公证的商铺与申请人存在诉争纠纷,正在通过司法途径进入二审程序,某公证处无权参与。某公证处对拉走申请人的药材不分明细和计量,对物品没有记载,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认为:

某公证处受理某公司的公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于2016年9月向某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提交了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授权书、中药材市场房屋产权证、有关商户(2012至2013年度)《某商贸城商位有期有偿使用协议》、商位租赁协议到期续约通知单以及有关上述经营户2012年8月至2013年8月租赁协议纠纷的民事判决书。上述材料不仅能证明申请人某公司作为本案所涉公证申请主体资格符合规定,且某公司作为该市场的产权所有人和直接管理方,对该市场的商铺有直接支配权限,还证明了双方的租赁协议早已到期,经营户到期后长期未再续约并拒绝缴纳租赁费的事实。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公证申请人某公司对该公证事项没有争议且具有利害关系,故某公证处依法受理公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某公司收回铺面拉走货物系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力的行为,与公证行为无关。某公司回收铺面拉走货物,是基于某公司与申请人签署的《某商贸城商位有期有偿使用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某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行使合同权力的行为,与某公证处的公证行为没有直接的关系,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

某公证处公证行为程序合法,未违反相关规定。某公证处依法办理的是“对商铺现状的保全证据公证”,是对固定时间、固定地点的现状客观的描述,并非办理物品清点公证,公证行为程序未违反相关规定。某公证处及其公证员在办理该公证中,没有违反《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行为,被申请人也没发现其存在《公证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申请人投诉的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认为某公司、某公证处的行为侵犯了其民事权利,给其造成了损失,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已判决认定某公证处公证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公证处不承担责任,某公证处的行为没有构成行政违法。因此,被申请人不能给予某公证处行政处罚。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某公证处公证行为是否合法。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依法进行了调查,某公证处不存在违法公证行为。《告知函》认定事实清楚,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申请人《告知函》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