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渭南市司法局对王某拟任人民监督员异议处理案

2015年10月,渭南市司法局启动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在渭南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发布选任公告,计划面向全市范围选拔70名人民监督员。经过广泛的宣传发动,报名人数共计153名。经资格审查、筛选、组织考察等程序,渭南市司法局确定了70名拟任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过程中,渭南市司法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反映拟任人选王某存在欠税的不诚信行为,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

【处理过程】

渭南市司法局接到举报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明,2015年12月2日《渭南日报》刊登《渭南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2015年第1期》有候选人王某欠税相关报道,情况属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王某的欠税行为为不诚信的表现,属于品行不良,不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不宜被选任为人民监督员。

【处理结果】

渭南市司法局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综合各方面的事实和证据,最终未将王某选任为人民监督员。渭南市司法局对王某进行了耐心的解释说明,王某对该处理结果表示理解。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代表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司法,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而且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在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中,要对候选人诚信问题进行考察,对不符合选任条件的报名人员,要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据相关规定不予选任,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