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司法厅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6年1月26日,湖南省某县法院因审理申请人李某某民事纠纷案需要,委托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私宅被损原因、修复费用等事项进行鉴定。10月10日,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2016]建鉴第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申请人以鉴定程序违法为由,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作出《答复意见》。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鉴定程序违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故意虚假鉴定。鉴定人两次到鉴定现场,不认真勘测、不使用专业工具、未适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违反《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则》;现场勘查只有一名鉴定人参加,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时限严重超期。申请人请求撤销《答复意见》;确认涉案鉴定意见书违法;责令涉案鉴定机构退还鉴定费及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对鉴定人员及机构作出停业整顿等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
1.鉴定人李某某等人进行的现场勘验,使用了相关专业仪器设备进行了测量与检测,原被告双方与委托法院工作人员均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关于鉴定人在现场勘验时未使用裂缝测量仪的问题。经调查,已确认鉴定人在本案出庭作证时已针对使用该专业工具问题及鉴定方法问题接受了法庭质证、说明。被申请人不能认定涉案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违法鉴定。
2.涉案鉴定机构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等相关国家鉴定标准与行业技术规范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未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虚假鉴定。
3.涉案鉴定机构指派2名以上鉴定人员共同进行鉴定,其中鉴定人李某某具有该委托鉴定事项的执业资格,此符合《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的相关要求。
4.对于违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的鉴定时限,超期鉴定的问题,被申请人将对此调查后依法处理。
5.关于退还鉴定费并赔偿损失的投诉请求,建议寻求民事诉讼救济。
【焦点问题评析】
1.鉴定过程是否违法,是否存在故意做虚假鉴定的问题。
2.被申请人对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超期鉴定问题是否作出处理。
经审理,复议机关认为,从现有证据看,不能认定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存在故意做虚假鉴定、鉴定程序违法的情形;被申请人对涉案鉴定机构超期鉴定问题已进行了处理,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答复意见》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