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黎某2017年3月25日被选任为文山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2017年5月8日晚,黎某与他人饮酒后驾车,被交警察查获,经鉴定黎某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8月4日,县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本人未提起上诉。
【处理过程】
在接到某县司法局关于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刑事处罚相关情况的报告后,文山州司法局迅速向云南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管理处进行了报告,并立即启动免除黎某人民监督员资格的程序,根据某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提出拟免除黎某人民监督员资格的建议,报文山州司法局党委会研究决定。
【处理结果】
2017年10月17日,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和《文山州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中关于人民监督员管理退出机制之规定,人民监督员有违法犯罪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免除黎某文山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资格,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案例点评】
最高检、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人民监督员违法犯罪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作为代表人民监督检察工作的专门力量,人民监督员担负着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使命,严格廉洁自律、模范遵守法律是最基本的要求。对于极个别以身试法、故意违法犯罪的人民监督员必须严肃处理,依法果断清理出人民监督员队伍。文山州司法局了解情况后立即向上级机关进行报告,并快速作出反应,严格依规作出处理,做法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