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基本案情】

申 请 人:鲁某某

鲁某某不服江苏省司法厅未履行公证投诉处理答复职责行政复议案

被申请人:江苏省司法厅

行政复议机关:司法部

2017年4月20日,申请人鲁某某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江苏省泰州市某公证处(以下简称“某公证处”)为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被申请人经审查后,将投诉转泰州市司法局处理。泰州市司法局调查后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受诉机关,未按照《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履行公证投诉处理答复职责,向司法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

泰州市某公证处为不合法的事项出具(2009)泰天证经内字第XXXX号保全证据公证书,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信》后,收到了泰州市公证协会发来的《信访投诉事项审查意见》。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该《信访投诉事项审查意见》,并附上《转交<信访投诉事项审查意见>说明书》。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任何答复。被申请人违反《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没有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没有将处理结果以信函的方式答复申请人,没有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开。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某公证处违法出具公证书的行为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认为:

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规定,首次接受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公证协会要负责投诉案件的接待和初步审查,依据初步审查的结果决定是否立案,直接办理或转办。被申请人对投诉的转办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017年5月26日,泰州市公证协会向申请人作出《信访投诉事项审查意见》,并向被申请人报送了关于鲁某某投诉处理情况的汇报。申请人对泰州市公证协会答复不满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转交<信访投诉事项审查意见>说明书》。6月9日,被申请人采取电话形式,向申请人进行了解释。因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多次向泰州市司法局进行投诉,泰州市司法局结合被申请人转办材料,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合并处理,于6月23日作出了关于鲁某某反映某公证处有关问题的答复,书面答复了申请人。6月30日,泰州市司法局向被申请人报送了关于鲁某某投诉处理情况的汇报。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责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申请人存在滥用救济权利的情形。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先后多次向泰州市司法局投诉,向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泰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属于滥用救济权利的情形。

【焦点问题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转办行为是否合法。《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司发通[1999]59号)与《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6]28号)(以下简称《意见》)作为司法部规范性文件,均对公证投诉处理程序作出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意见》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规定的权责分工,将申请人的投诉转至涉案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并无不当。

【审理结果】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