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昭通市人民监督员观摩庭审和监督评议案例

犯罪嫌疑人张某系云南省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2007年2月,云南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甲以公司名义拍得B公司资产包,在B公司移交资产包时,伪造《抵押物移交清单》(其中包含C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并伪造“B公司昆明办事处”印章制作《债权转让确认通知书》,将C厂虚构成该资产包内债务人。2007年,为了变更C厂产权登记,甲向犯罪嫌疑人张某行贿6万元,张某利用职务之便以昆明市某区人民法院名义制作(2007)某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C厂偿还A公司借款的协议,后甲以此调解书收取土地承包费,造成C厂损失。由于案情特殊,2016年4月,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昭通市某区检察院侦办该案,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张某经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由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昭通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2016年12月,昭通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鉴于张某滥用职权、受贿案时间间隔较长,社会影响较大,且犯罪嫌疑人张某多次翻供,对案件的供述与其他涉案人员供述不完全吻合,为公正办案,区人民检察院在该案庭审过程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观摩和监督。

【监督过程】

人民监督员在庭审中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质证、举证、法庭辩论等审理过程,实名填写《公诉人出庭评分表》,对公诉机关的出庭表现进行打分,评议项目包括形象仪表、语言表达、讯问、举证质证、庭审辩论和应变、公正执法、法制宣传等能力,最终人民监督员作出监督建议,一是建议庭审使用普通话,使庭审更庄重、严肃,方便外地犯罪嫌疑人清楚庭审过程;二是建议公诉人在法庭调查中的讯问应逻辑更加严密,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提升庭审效果。

【监督结果】

该区人民检察院收到评议反馈后,高度重视,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建议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要求公诉部门出庭人员加强庭前准备、做好分工配合,更好应对庭审突发状况;在庭审中紧紧围绕案件事实进行讯问,突出重点,提高效率。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庭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权。此次观摩监督评议是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的拓宽,也是人民检察院积极接受监督,将人民监督常态化的表现。通过监督方式的创新,使得人民监督员更好的掌握庭审过程,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在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办案的同时,有效提高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