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人民监督员对何某涉嫌玩忽职守罪进行监督并提出复议案

犯罪嫌疑人何某为某市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2016年7月,在国家储备粮早稻暂购期间,因其没有尽职履责,未安排工作人员到粮站落实监管措施,致使下辖粮站用陈粮冒充新粮收购进站,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和国家损失。2017年3月1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3月3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移送审查起诉。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拟作相对不起诉案件处理。人民监督员经评议,不同意县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并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复议。

【监督过程】

6月20日,温州市司法局收到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告知单,经随机抽选产生三名人民监督员,6月22日组织三名人民监督员对本案进行了监督评议。在监督评议会上,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介绍了案情,并说明了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通过查阅案卷,就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情况向承办人进行了提问,承办人逐一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回答。独立评议阶段,三名人民监督员对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均进行了交流发言,最后以1人同意2人反对的表决结果对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的监督意见。

随后,某县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后,没有采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8月28日对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形成通知书告知人民监督员处理结果和不起诉决定的理由。

收到处理结果通知书和不起诉决定说理书后,两名当初持反对意见的人民监督员经过多次交流沟通,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9月7日,两名人民监督员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申请。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法律作用三方面对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提出质疑。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复议程序,公诉部门另行指定人员对该案的事实认定、法律程序、案发后表现、社会危害性四个方面重新进行审查,经审查并报检委会研究,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玩忽职守罪。但情节较轻,已退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何某某的行为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决定对其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监督结果】

最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并向人民监督员作了耐心细致的说明,人民监督员表示理解。

【案例点评】

复议程序为监督权的行使提供了救济途径,在监督评议意见未被检察机关采纳且多数参与评议的人民监督员仍不认可的情况下,可依规定申请对案件重新审查,最大程度地保证监督效果,促进案件公正办理。检察机关认真审慎对待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复议要求,在提高自身办案质量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的积极性,体现制度设计价值,其做法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