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湖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张某等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会。这是湖州市首次以公开审查形式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本次公开审查会不仅邀请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当地群众代表等二十余人参会,还邀请了一名市级人民监督员以评议方式参与,探索进一步强化人民监督员对羁押必要性案件的监督。

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案

2016年12月,犯罪嫌疑人张某与被害人金某因车辆让道发生争执,后张某协同另外两人杨某、周某为发泄不满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金某进行殴打,致使金某受伤。经司法鉴定,金某的伤势达到轻伤一级程度。案发后,周某、张某、杨某赔偿金某8.7万元,并与金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获得金某的谅解。2017年5月26日,周某、张某、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犯罪人犯罪情节轻微,事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较小,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因案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经报检察长同意,在作出决定前举办羁押必要性公开审查会。

【监督过程】

公开审查会由某区人民检察院该案审查起诉的检察官主持,侦查机关办案民警、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家属、三名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全程参与。审查起诉的检察官汇报案情、出示证据并接受质询,详细说明拟作变更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办案民警、该市检察系统分管监所工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就案件事实等问题向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和犯罪嫌疑人进行提问。被害人金某对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犯罪嫌疑人作最后陈述和悔罪表态,辩护律师发表了辩护意见。经过上述案情汇报、发言提问、最后陈述等环节,公开审查会评议组离席前往评议室进行评议并形成书面评议结果,参会各方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变更强制措施决定。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评议结果和表决意见,同意检察机关拟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监督结果】

2017年9月1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委会,听取公开审查会的情况以及人民监督员参与审查情况,最终作出对三名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案例点评】

按照现行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负责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而本次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并非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检察机关仍然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审查评议。在公开审查会上,人民监督员属于独立于公开审查会的另一种外部监督力量。人民监督员通过听取汇报、提出问题,与检察官一起进行评议的方式,这是人民检察院贯彻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精神,加大创新力度,探索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范围、完善监督程序的一次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