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湖南省司法厅不选任杜某为人民监督员案

2016年8月,杜某向湖南省司法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提交人民监督员组织推荐报名材料,从提交的材料来看,杜某在多家媒体工作过,但时间都不长,杜某报名前、后找多人打招呼希望选任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杜某的一些异常热情举动引起了选任管理办公室的特别注意。为此,选任管理办公室派出人员到杜某单位进行考察,但也未发现不宜选任情形。后经选任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杜某提供的材料反复琢磨,发现杜某填写的毕业证书的字迹及其所填报名表字迹疑似出自同一人不同时期。选任管理办公室当即函询杜某提供的学历证书上所在高校,经核实,该高校回函“经查,未发现杜某同志于1992年9月至1995年6月在我校有学习经历”。至此,杜某提供虚假学历材料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事实成立,经研究决定,杜某不能纳入拟任人选。后来,杜某又以同样手段到某市司法局报名参选人民监督员,终究未得逞。

【处理过程】

函询相关部门核实杜某提供虚假学历证明的事实,并向打招呼的有关人员反馈了情况。

【处理结果】

经选任管理办公室审核,决定杜某不能纳入公示名单,最终得到了有关人员的理解、支持。

【案例点评】

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第二十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本案中,作为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机关,一是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火眼金睛”般的审查能力,要严格履行审查、选任职责;二是要依法依规办事,不唯上、只唯实,不得凭关系、讲人情,把好选任关,确保选任出一支能力素质高、履职积极性高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严格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