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河南省濮阳市启动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计划在全市范围内选任32名人民监督员。在对报名人员资格审核过程中,发现吕某某(系河南省某建设公司经理、县人大代表)有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一是吕某某提供的体检报告显示患有脑内散在缺血灶、肺气肿、肺大泡等疾病;二是该同志声称自己学历为高中,但未能提供学历相关证明。为此,濮阳市司法局未通过该同志资格审核。吕某某通过各种渠道向市司法局问情况、打招呼,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的正常进行。

河南省濮阳市司法局不选任吕某某为人民监督员案

【处理过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吕某某身体有疾病,且不能确定文化学历,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濮阳市司法局选任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与吕某某进行了沟通,向他讲解有关规定,明确他不获选任的原因:一是体检报告显示有疾病,经征求医院专家意见,身体条件不宜从事人民监督员工作;二是《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不能确定学历真实情况。同时对吕某某通过关系找人打招呼干扰正常选任工作的行为进行了批评。

【处理结果】

濮阳市司法局经过认真审查吕某某申报材料,征求医院专家意见,认为吕某某不符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条件,资格审核未通过,并对吕某某进行了耐心解释说明,吕某某对该结果表示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