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0年,嘉峪关市某办公室副主任张某某、工程科科员吴某某、马某某在办理嘉峪关市“富贵世家”住宅项目、“滨湖经典”住宅项目、“河西商贸城扩建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手续过程中,违反《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严格按照《甘肃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实施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和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将含有高层建筑的“富贵世家”及“滨湖经典”两个住宅小区全部按照多层建筑进行核算,导致核算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其中“富贵世家”住宅项目少核算应缴纳易地建设费1,658,663元,“滨湖经典”住宅项目及“河西商贸城扩建工程”少核算应缴纳易地建设费1,502,500元,合计少核算应缴纳易地建设费3,161,163元。2013年和2014年,嘉峪关市某办公室在对上述项目分别进行竣工验收时,验收人员张某某、吴某某、马某某都发现了上述项目中含有高层建筑,审批时存在少核算易地建设费的问题,但是依然按照审批时核算的错误数据办理了人防结建手续,致使这三个项目顺利通过了嘉峪关市某办公室的单项竣工验收。案发后嘉峪关市某办公室责成有关部门将损失追回。
人民监督员刘某某等在听取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此案情拟不起诉况汇报后,认为该案符合监督条件,并向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提请监督意见书》,主动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监督过程】
嘉峪关市司法局随机抽选5名人民监督员参与此案监督评议。监督评议过程中,5名人民监督员深入了解案情,查阅案卷材料,针对涉案人员的身份、职责和有关证据情况向承办人多次提问,与案件承办人就法律适用、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经独立表决,人民监督员一致认为,张某某等三人的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罪,但由于案发后造成的损失均已追回,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同意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拟不起诉意见,但建议检察机关作出检察建议,对三人进行纪律处分。
【监督结果】
嘉峪关市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人民监督员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向嘉峪关市某办公室提出检察建议,对三人进行纪律处分。
【案例点评】
人民监督员主动启动监督程序是实现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人民监督员应当及时了解检察工作状况,注重发现监督线索,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具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形成有效外部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