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担任福建省龙海市某执法大队教导员(主持该大队全面工作)期间,明知所辖中队提交大队研究的2011年度第二批次渔船燃油补贴事项中,有相关6艘渔船曾因违反伏季休渔有关规定被该大队行政处罚的事实,按规定应当取消2011年度燃油补贴。但在研究时,李某某无视这一事实,发表同意给予这6艘渔船燃油补贴的意见,并上报龙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研究,致使该局做出给予上述6艘渔船2011年度第二批次燃油补贴的决定,导致国家公共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508600.16元。鉴于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拟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监督过程】
该案是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的案件。经省司法厅随机抽选,2017年7月19日,省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陈某、黄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陈某某、吴某某、叶某某对该案进行监督评议。在充分听取经办人案情汇报、询问案件相关情况后,独立进行表决,后以两票赞成、三票反对,不同意检察机关拟不起诉决定,理由是:一是国家损失较大;二是李某某是主要责任人员;三是李某某严重不负责任;四是李某某对于“不能发放补贴”的情形不持疑义,与中级法院判决该案同案犯情形不一样。
【监督结果】
2017年7月24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慎重考虑人民监督员评议意见后,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按程序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于7月27日告知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某区人民检察院向人民监督员作必要的说明,同时告知,如仍有异议,可以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经反馈,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均无异议。8月3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同意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8月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向李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向参加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告知该案最终处理结果。
【案例点评】
本案中,人民监督员充分行使监督权,认真审查案情,敢于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较真说不,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虽然人民检察院最终没有采纳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但是也对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形成了有效外部监督制约,凸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公正办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